监事股东退休是否影响工资,需结合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性质(如劳动报酬、监事津贴或股东分红)及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综合判断,核心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及相关职务是否存续。
要明确监事股东退休对工资的影响,需先区分“监事”“股东”的法律定位及“工资”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是公司监督机构成员,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是公司出资人,享有分红权等股东权利。两者身份独立,而“工资”可能涉及劳动报酬、监事津贴、股东分红等不同性质的收入,其受退休影响的程度存在差异。
一、若监事股东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劳动报酬
实践中,部分监事股东同时是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主要为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退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即通常意义上的“工资”)会停止发放,但员工可依法领取养老金。
需注意,若监事股东除劳动报酬外,还因担任监事职务获得“监事津贴”,需区分津贴性质:若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岗位补贴),则随劳动合同终止而停止;若津贴基于监事职责独立发放(如《公司法》未强制规定监事津贴,但公司可自行设定),则需看退休后是否继续担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退休并不必然导致监事职务终止,若股东会未罢免其监事职务,仍可继续领取津贴;反之,若不再担任监事,津贴通常停止。
二、若监事股东与公司无劳动关系,收入为监事津贴或股东分红
部分监事股东仅担任监事或股东,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时收入可能为监事津贴或股东分红,二者受退休影响的情况不同:
1. 监事津贴:津贴发放以监事职务存续为前提。退休本身不直接导致监事职务终止,需结合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判断。若公司章程未限制监事年龄,且股东会未罢免其监事职务,退休后继续担任监事的,可正常领取津贴;若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再担任监事,津贴随之停止。
2. 股东分红:股东分红是基于股东出资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与是否退休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只要股东身份未丧失(如未转让股权、未被依法除名),无论是否退休,均有权按规定获得分红,具体数额取决于公司盈利情况及股东会分红决议。
三、特殊情况:公司章程或协议的特别约定
若公司章程或监事、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对退休后的待遇有特别约定(如“退休后仍享有部分津贴”“股东退休后分红比例调整”等),则需优先按约定执行。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若约定“退休后仍发放劳动报酬”,因退休后劳动关系已终止,此类约定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
四、法律建议
监事股东退休后工资是否受影响,核心在于两点:一是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随劳动关系终止而停止;二是监事职务是否存续,影响基于监事职责的津贴;股东分红则完全取决于股东身份和公司分红政策。实践中,建议通过查看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监事任职文件等材料,明确收入性质及相关约定,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性质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