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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股东怎么承担

2025-12-10 1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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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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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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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负债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法定情形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仅需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受影响。此处的“认缴出资额”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承诺缴纳的出资数额,而非实际已缴纳的金额(即实缴出资)。例如,某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仅缴纳50万元,公司负债时,该股东需补足剩余50万元出资用于清偿债务,但无需以个人其他财产额外承担责任。

然而,在以下法定情形中,股东需突破“有限责任”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更重的责任:

一、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意味着股东责任的承担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提,且责任范围限于未出资的本金及利息。例如,公司财产仅能清偿债务的60%,未出资100万元的股东需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剩余40%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
若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该股东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甲抽逃出资50万元,股东乙协助操作,公司负债100万元且无其他财产时,甲需在50万元本息范围内赔偿,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刺破公司面纱”。实践中,“滥用”行为主要包括:(1)人格混同,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共用账户、资金随意划转)、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业务范围重合且无法区分)、人员混同(股东与公司高管交叉任职);(2)过度控制,如股东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沦为个人工具;(3)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注册资本远低于正常经营所需,无法承担经营风险。例如,股东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公司账户长期无资金,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此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仅有一名股东的公司)规定了特殊规则: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若股东无法提供审计报告、财务账簿等证据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分离,即需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人公司股东若存在频繁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且无合理依据、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等情形,极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此外,股东转让股权后,若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仍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原股东未出资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整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以“有限责任”为原则,以“无限责任”为例外,例外情形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股东怎么承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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