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部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
工伤认定部门的确定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直接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工伤认定唯一法定主体的地位,排除了其他任何部门(如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用人单位等)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力。
从具体执行层面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对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一部门设置具有明确的层级性:省级层面为人社厅,市级层面为人社局,县级层面为人社局或人社分局。无论用人单位规模大小、事故性质如何,工伤认定申请均需向对应的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乡镇级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受理或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职责具有法定性和排他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该部门受理申请后,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这一规定明确了其在工伤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其他部门仅能提供协助或作为争议解决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机关、法院),而非直接认定主体。
地域管辖方面,工伤认定申请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这一管辖原则旨在方便当事人申请,确保认定程序高效进行。例如,若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市B区,而事故发生在C市D区,职工可选择向A市B区人社局或C市D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两地部门均有管辖权。
从申请流程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贯穿工伤认定全流程: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可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需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若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行政诉讼(向作出认定决定的部门所在地法院)寻求救济,但这一救济程序并不改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工伤认定唯一法定主体的地位。
综上,认定工伤的部门并非由任意主体决定,而是由《工伤保险条例》直接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职责、管辖范围、工作流程均由法律明确规范,具有高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