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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2025-12-10 03: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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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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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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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需满足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或法定情形受伤等核心条件,具体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受伤、患职业病、视同工伤情形等,同时排除故意犯罪等法定排除情形。

工伤申报条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需从劳动关系基础、伤害情形、法定例外三个层面综合判断,具体内容如下:

一、存在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申报工伤的首要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存在实际用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可依法申报工伤。

二、因工作原因或法定情形受伤是核心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中“工作时间”不仅指标准工时,还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时间、职工为完成工作进行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区域,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的合理区域;“因工作原因”强调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如操作设备受伤、因工作任务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伤等。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职工提前到岗准备工具、下班后清理工作区域时受伤,均属于此类情形。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满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保安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被殴打受伤。
4. 患职业病的。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且与职业活动直接相关,如长期接触粉尘导致尘肺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如出差途中遇车祸)或失踪,可认定为工伤。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满足“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为准)两个条件。

三、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与工伤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不要求与工作直接相关,但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发作,且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时间节点需严格界定。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如参与火灾扑救、抗洪救灾时受伤,即使与本职工作无关,仍视同工伤。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因下列情形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需经司法机关认定);醉酒或者吸毒的(需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吸毒检测结果证明);自残或者自杀的(需排除外力因素,由相关部门出具结论)。

综上,工伤申报需同时满足劳动关系基础、符合法定伤害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且不存在排除情形。职工或其近亲属申报时,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情况说明等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审核认定。

工伤申报条件包括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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