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前试用期内恶意解聘员工,需根据解聘性质确定赔偿责任。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若因公司倒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款项在公司破产财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债权。
一、试用期恶意解聘的法律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书面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明确、公示并合理。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或解聘理由与“不符合录用条件”无关(如无正当理由辞退、因员工主张合法权益报复性解聘等),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恶意解聘”。
二、赔偿标准:违法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恶意解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赔偿金则为该标准的二倍。例如,员工试用期工作2个月,月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为4000元,赔偿金为8000元。
2. 公司倒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若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倒闭,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需注意,若倒闭前已恶意解聘且属违法解除,即使后续公司倒闭,仍需优先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倒闭时的赔偿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均属于第一顺序债权,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受偿。
四、员工维权途径
1. 劳动仲裁:若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员工可在解聘后1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聘通知、录用条件证明(若有)等证据。
2. 破产债权申报: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员工应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赔偿主张(含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并提供仲裁裁决书或相关证据,确保债权被纳入第一顺序清偿范围。
3. 诉讼救济:对仲裁结果不服或破产管理人未依法认定债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赔偿金额及清偿顺位。
三、实务要点提示
1. 证据留存:员工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解聘通知、工作考核材料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工资标准及解聘的违法性。
2. 时效性: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1年,破产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为法院公告之日起30-3个月,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或优先受偿权。
3. 清偿风险:若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员工可能无法全额获赔,但可通过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依法分配财产,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