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上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亦有区别。无效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需通过法院确认其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需由特定主体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二者均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事由。
首先需明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不可混淆。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撤销”问题,仅需“确认无效”;可撤销婚姻是因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在撤销前婚姻有效,需通过“撤销”程序使其归于无效。以下从法律依据、情形、程序等方面具体说明:
一、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到法定婚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1. 申请主体:无效婚姻的确认申请可由两类主体提出。一是婚姻当事人,即结婚双方;二是利害关系人,其范围根据无效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重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前婚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为双方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
2. 管辖法院与证据要求:申请需向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以下证据:重婚情形需提供前婚结婚证、后婚结婚证、前婚配偶证言等;亲属关系情形需提供户口本、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明存在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年龄未达标。
3. 特殊注意事项:若婚姻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或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通过医学手段消除(如拟制血亲关系解除),无效情形消失后,法院不再确认婚姻无效。例如,双方登记结婚时未达婚龄,起诉时已成年,法院将认定婚姻有效。
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1)因胁迫结婚;(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1. 申请主体与法定时限: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具有专属性。因胁迫结婚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本人申请;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只能由被隐瞒一方本人申请。且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胁迫情形下,申请时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疾病未告知情形下,申请时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上述时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2. 证据要求:申请撤销需提供直接证明法定事由的证据。胁迫结婚需提供报警记录、警方出具的胁迫证明、证人证言、胁迫行为的录音录像等;重大疾病未告知需提供婚前诊断证明、婚后确诊记录、对方婚前知晓疾病却隐瞒的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等。需注意,“重大疾病”的范围以《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定为准,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
三、法律后果
无论是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还是被撤销的婚姻,均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四、实务建议
处理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时,需注意:(1)及时行动,尤其是可撤销婚姻,法定时限较短,超过时限将丧失撤销权;(2)证据需充分,无论是亲属关系、年龄还是胁迫、疾病隐瞒,均需提供客观、直接的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3)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争议的,可在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诉讼中一并提出,由法院合并审理。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以确保权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