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对方违约时,守约方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核心途径为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需提供违约行为、损失及因果关系的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金条款并非主张违约责任的唯一依据,赔偿损失是未约定违约金时的主要救济方式。
损失赔偿的范围需结合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拒发货,买方为避免生产停滞临时采购替代货物产生的差价损失;仓储合同中保管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坏,存货方为修复货物支出的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则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例如加盟合同中盟主违约导致加盟商无法开业,加盟商基于合理测算的预期经营利润损失;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违约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期完工,承包方的预期工程款利润损失等。
主张损失赔偿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守约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例如合同文本、履约通知函、对方确认违约的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二是自身存在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例如费用支出凭证(发票、转账记录)、损失计算依据(市场价格评估报告、财务报表)、预期利益的合理测算说明(如过往交易记录、行业平均利润率数据)等;三是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确系对方违约直接导致,例如因卖方未按时供货,买方被迫取消与第三方的订单并支付违约金,需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凭证及两者关联性的说明。
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发生违约后,建议先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避免诉讼成本增加。若协商无果,守约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诉讼时需注意:一是明确诉讼请求,需具体列明实际损失金额、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及计算方式,并说明法律依据;二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对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三是准备完整证据链,将合同、违约证据、损失证据等按逻辑顺序整理,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如货物损失价值鉴定)以增强证据效力。
需特别注意,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依据“可预见性规则”调整赔偿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若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卖方货物用于特殊用途(如用于紧急项目,逾期交货将导致巨额罚款),则卖方对该笔罚款损失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超出其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因此,守约方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属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例如在合同中明确提及货物用途、预期利益相关条款,或提供行业惯例证明此类损失为常见风险。
综上,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需担责,守约方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主张损失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可预见性规则及公平原则确定。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及损失赔偿计算方式,以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