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证明需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关系性质、证明目的及法律效力声明,核心要素需完整且表述清晰,通常用于证明委托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场景(如民事委托、商业事务或行政事务)调整,关键信息需与证件一致并由证明主体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证明是用于证实双方存在委托法律关系的文件,其内容需严格遵循真实性与规范性原则,以满足相关单位对委托关系合法性的审核要求。实践中,该证明的结构和要素需根据具体场景调整,但核心逻辑需围绕“委托关系成立”展开。
首先,身份信息需完整且与证件一致。证明文件需列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住址(或注册地址),自然人需核对身份证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核对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确保信息与官方证件完全一致,避免因信息误差导致证明无效。例如,自然人需写明“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法人则需注明“委托人: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被委托人:XXX(职务XXX),身份证号XXX”。
其次,需明确“委托关系”的法律性质。证明中需直接表述双方关系为“委托关系”,并简要说明委托事项的基础,如“基于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编号XXX)”“基于事实委托行为”等,避免使用“代理”“授权”等易混淆表述,需与《民法典》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的定义相符,明确委托关系的法律基础。
证明目的需与使用场景匹配。不同场景下的证明目的表述存在差异:民事委托(如诉讼代理)需写明“证明XXX(委托人)委托XXX(被委托人)处理XXX纠纷的诉讼事务”;商业事务(如业务代办)需注明“证明XXX公司委托XXX处理XXX项目的合同签署及款项结算事宜”;行政事务(如证件办理)需说明“证明XXX委托XXX代为办理XXX证件的申领手续”。目的表述需具体,避免笼统的“全权委托”,以增强证明的针对性。
法律效力声明是证明生效的关键。需包含“本证明内容真实,如有虚假由证明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若由第三方出具(如单位为员工出具),需注明“本单位对上述委托关系的真实性予以证明”;若由委托人自行出具,需写明“本人确认上述委托关系真实有效”。同时,需注明证明的有效期(如“有效期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或适用范围(如“仅用于办理XXX事项”),避免证明被滥用。
实践中需注意避免模糊表述,如“双方为合作关系”“存在业务往来”等均无法证明委托关系,需直接使用“委托关系”“受托人”“委托人”等法律术语。此外,需核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委托事实(如是否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委托事项),无事实基础的证明可能因虚假陈述面临法律风险。若证明用于金融、不动产等敏感领域,建议附加委托合同复印件或经公证机关公证,以提升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