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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一般怎么定义

2025-12-09 11: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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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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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财物,其核心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损失并具有一定惩罚性,具体权利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违约金的定义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特征综合理解,其本质是合同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违约金的合法性基础,即其产生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属于约定责任范畴,区别于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看,违约金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素: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已就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数额或计算方式达成一致,约定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口头约定(需有证据证明);其次,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拒绝交付标的物、不支付款项等)和履行不符合约定(如迟延履行、质量瑕疵等);最后,违约行为与违约金支付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金的支付需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守约方权益受损为前提。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理论与实践中普遍认为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属性,但以补偿性为主要功能。补偿性体现在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应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当,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支出的费用、标的物损毁等)和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等);惩罚性则体现在当违约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如故意违约、根本违约)时,违约金可超出实际损失一定范围,以警示违约方并维护交易秩序。不过,惩罚性并非无限制,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设有调整机制,以防止权利滥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过分高于”的判断通常以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即当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130%时,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减,调减后的数额一般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则可请求增加至与损失相当的数额,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与定金同属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存在明显区别:违约金以货币支付为主,而定金需实际交付且具有担保性质;违约金可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并用(但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而定金与违约金原则上只能择一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此外,违约金的约定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如远超合同标的额或实际损失数十倍),即使双方自愿达成,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示公平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从法律实践来看,违约金的设定有助于明确合同履行风险,减少纠纷发生时的举证成本,对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结合合同标的、履行难度、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数额失衡导致权益受损,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条款审查,以确保约定内容合法有效。

违约金一般怎么定义(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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