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并非所有签订“假合同”的行为都属于合同诈骗犯罪,部分情形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或合同无效。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经济犯罪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合同本身只是一种行为载体,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行为是否满足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需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法律层面看,该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具体包括刑法列举的五种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
其次,关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实践中,部分“假合同”可能仅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通常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不当利益,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永久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可能会通过后续履行行为弥补瑕疵;而合同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签订合同只是骗取财物的手段,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例如,甲公司为承接工程夸大自身资质(民事欺诈),与甲公司虚构工程、收取保证金后直接失联(合同诈骗),二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再者,需结合客观行为判断主观意图。“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心理状态,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根据司法实践,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如无资金、无场地、无设备却谎称具备履约条件);是否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如伪造公章、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收受财物后是否用于履行合同(如将货款挥霍、转移而非投入生产);是否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如变更联系方式、搬离住所地、拒不沟通)。若存在上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需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为5000元至2万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未达此标准的,可能仅承担民事责任(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或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
总之,假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三个维度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达到数额标准时,才构成犯罪。日常生活中,若遭遇假合同纠纷,建议优先固定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转款凭证等),通过法律途径区分行为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