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电动车被交警扣留后,需根据车辆性质(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车)及违法情形,通过确认扣车原因、补办合规手续、接受行政处罚等流程尝试取回;若车辆属于拼装、改装或已达报废标准,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无法取回。
三无电动车通常指未悬挂号牌、无合法来源证明(如购车发票、合格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交警扣留车辆的核心目的是督促车辆及驾驶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取回流程需结合车辆性质和违法情形具体处理,以下是关键步骤及法律依据:
第一步:明确扣车原因及法律依据。交警扣留车辆时会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仔细查看凭证上注明的违法事由,常见原因包括:未登记上牌、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第二步:区分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车)。处理方式因车辆属性不同差异极大。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合规电动自行车需同时满足: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电机功率≤400W、有脚踏骑行功能、电池电压≤48V,且需通过CCC认证。若车辆不符合上述标准,将被认定为“机动车”(多为电动摩托车),需按机动车管理标准处理。
第三步:针对不同情形补办手续。若车辆为合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标且有CCC认证),仅因未登记被扣,需携带购车发票、合格证、车主身份证明到车管所补办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后,凭登记证明及处罚凭证可取回车辆。若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摩托车),需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需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需缴纳购置税、购买交强险),同时驾驶人需考取相应驾驶证(如F证或E证);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遗失购车发票),需联系销售方补开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账记录、销售合同等),证明车辆非盗抢所得。
第四步:接受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根据违法情形,驾驶人需接受相应处罚:未登记的合规电动自行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车辆属于拼装、改装的,将面临更严厉处罚,车辆可能被收缴。
第五步:提交材料后提取车辆。完成手续补办和处罚缴纳后,携带身份证、处罚决定书、登记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到交警指定的停车场提取车辆。需注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若车辆被扣后超期未处理,交警部门可能依法公告后处理,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情形:车辆无法取回的情况。若车辆经鉴定属于拼装、擅自改装,或已达报废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若有)。此外,若车辆被认定为盗抢车辆,将移交刑侦部门处理,车主无法取回。
综上,取回三无电动车的核心是证明车辆合法来源、补全合规手续并接受处罚,具体能否取回取决于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及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建议被扣后第一时间联系交警部门,明确车辆属性和所需材料,避免因超期处理导致车辆被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