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复议程序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不服的,复议机关为作出原裁定的人民法院,这一规则体现了“谁裁判、谁审查”的司法原则,确保复议程序的高效与公正。
从法律依据来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民事裁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且复议申请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如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受害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复议申请也相应向该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若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虽罕见,但存在特殊情况),则复议申请向二审法院提出。
申请复议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包括申请人(受害人)、被申请人(加害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复议事由需针对法院作出的“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等裁定,申请人需在复议申请中明确不服裁定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新的家暴证据、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依据等。
复议程序有严格的时限要求。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复议权利。复议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等。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原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原裁定部分错误的,依法变更裁定内容。
需特别注意的是,审查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不停止。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复议程序的影响,避免加害人利用复议拖延时间、实施暴力行为。即使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已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禁止接触、迁出住所等措施)仍需严格执行,违反者将面临训诫、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复议程序不影响当事人的后续救济途径。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申诉等方式寻求救济,但申诉不影响复议决定的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查以“快速、高效”为原则,复议程序同样遵循这一要求,确保受害人的安全得到及时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