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遗嘱公证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几个步骤。
申请阶段。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若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可请求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办理。申请时,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一般有遗嘱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涉及的房产产权证明,像房产证等;遗嘱草稿,若遗嘱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代为书写。
受理环节。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公证处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告知当事人缴纳公证费用。费用通常根据房产的价值按一定比例收取。
之后进入审查阶段。这是公证流程的关键环节,公证处会全面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确认遗嘱人是在自愿、清醒且未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同时,会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处分的房产确实为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公证员可能会向遗嘱人询问一些问题,以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可能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出具公证书。经审查,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遗嘱人可凭受理通知单领取公证书。至此,房产继承遗嘱公证流程完成。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以保障遗嘱的效力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