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也就是说,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会优先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修改是有其合理性的。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身后财产等事项的安排和意愿表达,遗嘱人在不同时间可能基于不同的情况和想法立下多份遗嘱。随着时间推移,遗嘱人的想法可能发生变化,最后的遗嘱往往更能体现遗嘱人当前真实的意愿。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更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例如,甲在2018年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乙。2020年,甲又立下一份遗嘱,考虑到女儿丙生活困难,将该房产留给女儿丙。如果按照旧的规则,若2018年的遗嘱进行了公证,可能就会以2018年的遗嘱为准。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会以2020年的遗嘱为准,因为这是甲最后作出的意思表示,更能反映其当下的真实意愿。
在实际处理遗嘱相关问题时,要准确判断遗嘱的先后顺序,同时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得到正确认定,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