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遗嘱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遗嘱是长期有效的,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遗嘱人死亡时就生效,其效力不会因时间推移而自然失效。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生效需满足一定条件。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基于真实的意愿和清晰的认知所作出的。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真实性和自愿性的严格要求。
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只要遗嘱满足上述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后就会一直有效。除非出现新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原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或者遗产已经按照遗嘱执行完毕等情况。比如,遗嘱人在立下一份遗嘱后,又立下了一份新的遗嘱,且新遗嘱的内容与原遗嘱相冲突,那么在遗嘱人去世后,通常会以新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中涉及的遗产已经根据遗嘱的内容完成了分配和处理,遗嘱的执行也就结束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遗嘱失效,只是其使命已经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