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综合考量犯罪数额、行为次数、上游犯罪性质、造成后果、犯罪手段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具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的规定,主要包括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十万元以上、多次实施行为、上游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是决定量刑的关键因素,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需结合以下核心要件,严格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犯罪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是首要认定依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标准为全国统一适用,不受地域经济差异影响。例如,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汽车(价值15万元)仍帮助销售,即符合数额标准。需注意,“价值总额”需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准,若犯罪所得为现金,则直接以实际金额计算。
多次或持续实施行为体现行为危害性的累积。司法解释明确,“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一般指三次以上),或“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如超过三个月)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即使单次未达十万元,也可能因行为的惯常性被归入情节严重。例如,长期为盗窃团伙转移赃款,每月2-3次,持续半年,累计金额8万元,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游犯罪的严重性质直接提升下游行为的危害性。若上游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属于重大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或上游犯罪行为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且掩饰、隐瞒行为客观上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下游行为即构成情节严重。例如,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所得的资金仍提供“洗白”服务,即使金额未达十万元,也因上游犯罪的特殊性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或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的,属于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因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致使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挽回(如被害人因被骗走救命钱无法得到赔偿而自杀);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问题(如上游犯罪是涉众型诈骗,下游行为导致大量被害人上访)。此外,若行为导致上游犯罪嫌疑人逃脱抓捕,或证据被毁灭、隐匿,致使案件长期无法侦破,也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恶性深或犯罪手段恶劣的,同样构成情节严重。例如,明知上游犯罪情节严重仍积极参与(如主动联系上游犯罪人提供“专业洗钱”方案);或使用破坏性手段掩饰、隐瞒(如拆解赃车发动机号、烧毁涉案文件);或利用特殊身份(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转移赃款)实施犯罪,增加了司法机关查处难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上述因素综合判断,而非仅凭单一标准。例如,某行为虽金额仅8万元,但上游犯罪是抢劫致人重伤,且行为人曾因同类犯罪被行政处罚,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需特别注意,“情节严重”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避免扩大化适用,确保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