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并不意味着没有董事长的权利。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中,一般会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可类比行使董事长的部分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表明在这类不设董事会的公司里,虽然不存在董事长这一职务,但执行董事出现并承接了相关职责。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负责人,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在其中起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作用,同时在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方面有一定的话语权。而对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就成为了公司决策的核心角色。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这与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决策和执行职能有相似之处。
例如,在一家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里,由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没有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了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需要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业务拓展等做出决策,这和有董事会的公司中董事长带领董事会进行决策的功能是类似的。
董事长在代表公司签署重要文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权利。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中,执行董事通常也会代表公司进行这些活动,在公司对外交往中扮演重要角色。所以,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虽然没有董事长这一职务名称,但执行董事实际上行使着类似董事长的权利,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