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要求包括资格条件、妥善保管义务、验收货物义务、危险通知义务、返还货物义务等方面内容。
从资格条件来看,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意味着保管人需要拥有能够满足货物储存要求的场所和设施,例如具备合适的温度、湿度控制条件的仓库,以确保不同性质的货物都能得到妥善存放。同时,保管人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合法经营资格。
在妥善保管义务方面,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并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验收货物义务也是保管人的重要职责之一。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保管人未按照规定的项目、方法、期限验收或者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危险通知义务要求保管人在储存期间,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返还货物义务是指在仓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