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住宅权存在诸多区别,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基于合同或遗嘱设立,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强调公民有获得适宜住宅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居住条件和安全。
从权利性质来看,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居住权是一种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权利。而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它强调公民有获得适宜住宅、拥有安全稳定居住场所的权利,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权利和保障。
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居住权通常通过书面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立,并且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住宅权主要是通过国家的住房政策、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来保障实现,比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让公民能够有合适的居住空间。
权利的主体和期限也有差异。居住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并且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终身的。而住宅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是广泛的社会群体,住宅权是公民持续享有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只要公民存在居住需求,就应当保障其住宅权的实现。
权利的内容和限制也不一样。居住权人主要是对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一般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住宅权更侧重于保障公民居住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消除住房歧视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