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主要在犯罪方式、行为对象、法律规定的定罪情形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方式来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其常见的行为方式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等。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强调的是通过秘密手段获取财物。
行为对象有所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益,通常围绕信用卡的使用来实施犯罪。例如,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商场刷卡消费,就是利用信用卡的支付功能骗取商家的商品,本质上侵犯的是信用卡所关联账户内的资金。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则更为广泛,可以是各种有形的财物,如现金、珠宝、电子产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但不局限于与信用卡相关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定罪情形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拟制情形,即使后续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看似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前提是盗窃信用卡,所以以盗窃罪论处。而单纯的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等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在量刑方面,两者也有不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分为不同的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等。盗窃罪同样根据盗窃数额和情节轻重来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