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基本规定,涵盖了贩卖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整体围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相关犯罪展开。第一款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该条第二款至第七款对不同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具有特定严重情形时的量刑,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款、第四款根据毒品数量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量刑幅度。第五款规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款针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作出从重处罚的规定。第七款则表明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全面且系统地规定了贩卖毒品罪的定罪与量刑等相关内容,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