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可从悔罪态度、案件事实补充、请求量刑考量、表达愿景等方面阐述理由。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以下从不同角度说明如何阐述理由。
悔罪态度方面:若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真诚悔罪是重要的理由阐述方向。可以提及自己对犯罪行为的深刻认识,意识到该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痛苦和伤害。例如,“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让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对此感到万分悔恨。”这种悔罪的表达能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可能会影响法官在量刑时的考量。
案件事实补充方面:如果在之前的庭审过程中,有些事实没有表述清楚或者存在误解,被告人可以在最后陈述中进行补充和澄清。比如,“在之前的陈述中,我遗漏了一个重要细节,当时我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才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补充,有助于法官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
请求量刑考量方面:被告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请求法官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例如,自身存在一些特殊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等。可以这样说,“我家中父母年迈,身体不好,一直以来都是我在照顾他们。希望法官能考虑到我的家庭情况,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有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继续照顾他们。”
表达愿景方面:可以表达自己对未来的期望和决心,表明自己如果获得从轻处罚或者服刑期满后,会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比如,“如果有机会,我会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职业培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用实际行动弥补我的过错,为社会做出贡献。”这样的表达展现出被告人积极向上的态度,也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