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开庭时被告陈述需围绕案件事实、针对原告主张进行回应、表明自身态度和诉求。要清晰阐述债务形成的过程、已履行的义务、对债务的争议点等内容,语言表达需逻辑清晰、简洁明了。
在债务纠纷开庭时,被告陈述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具体的陈述要点和方式。
被告应清晰阐述债务形成的事实。比如,说明债务产生的背景,是基于何种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关系产生的债务。如果是借款,要说明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交付方式等情况。例如,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那就明确转账的时间、金额以及转账账户等信息,以此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具体情况。
针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回应。若原告提出被告欠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被告要明确表明是否认可。如果不认可,要说明理由。比如,被告认为原告计算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就应详细说明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才是合理的,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条款。
说明自身已履行的义务。如果被告已经偿还了部分债务,要提供还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清晰说明还款的时间、金额等信息。同时,解释为何没有完全偿还债务,是因为经济困难、存在争议还是其他合理原因。
对于债务存在的争议点要重点陈述。比如,被告认为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就要说明从债务到期日到现在的时间跨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阐述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
表明自身的态度和诉求。被告可以表达愿意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如果确实存在欠款,说明自己的还款计划;如果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债务,要明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陈述过程中,语言要简洁明了、逻辑清晰,避免使用模糊、情绪化的语言,以专业、理性的态度进行陈述,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