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构成要件、制度目的和法律后果不同;联系在于二者都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竞合。
首先来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从构成要件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它强调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主观意思,并且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不要求获利人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存在一方获利、一方受损且获利无合法依据的情况即可。
从制度目的来讲,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互帮互助,促进社会的善良风尚,保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等能够得到补偿。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则是纠正财产利益的不当变动,使利益所有人能够恢复其应有的财产状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法律后果方面,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管理过程中受到的损失。例如,甲为外出的邻居乙修缮即将倒塌的房屋,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而不当得利中,得利人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则应当返还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再看二者的联系。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当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后,可能会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比如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而该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此时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在某些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可能既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出现竞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来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