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没有证据证明老师辱骂学生,可通过收集证据、向学校或教育部门反映、考虑报警等方式来处理。
当遇到没有证据证明老师辱骂学生的情况时,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收集证据。可以引导学生回忆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信息。例如,如果有其他同学在场,可尝试与这些同学沟通,看他们是否愿意提供相关的证言。同时,也可以查看事发地点是否有监控设备,如学校教室、走廊等地方的监控,若有监控,可向学校申请查看,保留相关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学校的教导主任、德育处等部门说明大致情况,学校有责任对这类事件进行调查。学校在接到反映后,通常会找涉事老师谈话,了解事情的真相。学校内部的调查可能会促使老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若情况属实,学校也会对老师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如果学校的处理结果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阻碍,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教育部门有监督和管理学校及教师行为的职责。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当地的教育局、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反映老师辱骂学生且证据不足但确有其事的情况,请求教育部门介入调查。
如果老师辱骂学生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对学生造成了较大的心理伤害,还可以考虑报警。警方可以运用专业的调查手段来收集证据,查明事情的真相。并且,警方的介入也能对涉事老师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健康、和谐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