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和“赠予”在本质上都涉及财产的无偿给予,但二者在法律术语使用、语法和语境上存在一些区别。在法律上一般常用“赠与”,“赠予”更偏向于日常口语表达。
从法律层面来看,“赠与”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它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即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而且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比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赠与乙,这里使用“赠与”符合法律规范的表达。
“赠予”在法律条文中较为少见,它更多地出现在日常的语言交流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文本中。“赠予”强调的是给予的行为,比较口语化。从语法上来说,“赠与”可以作为名词,如“这份赠与具有特殊意义”,也可以作为动词,如“他赠与朋友一件礼物”;而“赠予”主要作为动词使用。
二者的联系在于,它们所表达的核心含义都是财产的无偿转移。无论是使用“赠与”还是“赠予”,在实际行为中都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对价地给予另一方。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可能会说“我赠予你一本书”,也有人会说“我赠与你一本书”,虽然用词不同,但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并且在法律后果上,如果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