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包含多个关键内容。提起,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符合条件的主体针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提出。受理,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审理时,一般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特殊情况可分开。赔偿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失,方式有判决和调解。执行时,具有强制力。这些程序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包含以下重要内容。
1、提起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赔偿范围和方式
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方式包括判决和调解,法院可以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也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执行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不履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存在明确的时间限制。
1、一般时间规定
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这是因为如果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才提起,刑事部分已经判决生效,再进行附带民事诉讼会导致审判程序的混乱,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在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宣判后才想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符合时间要求。
2、特殊情况
如果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审查,以避免重复处理。
3、时间限制的意义
设定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分迟延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也促使被害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司法程序的有序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明确的界定。
1、物质损失范围
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都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属于必然遭受的损失。
2、不包括精神损失
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制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害人精神方面的抚慰。并且精神损害的认定和量化存在较大难度,为了避免审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暂不将其纳入赔偿范围。
3、界定赔偿范围的作用
明确赔偿范围有助于准确认定被害人的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被告人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涉及提起、受理、审理、赔偿范围和执行等多方面内容,同时提起时间有限制,赔偿范围也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遇到诸如赔偿数额的确定、证据的收集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还有其他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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