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举证困难时,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利用合法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协助收集证据、尝试与对方协商自认事实等方式来解决,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诉讼离婚中,举证困难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例如,涉及银行存款、股票账户等信息,当事人一般难以自行获取,此时就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
可以借助合法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协助收集证据。比如,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如医疗鉴定、财产评估等,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评估公司进行。这些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可以寻找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在某些情况下也能起到关键作用,但要注意证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证言要与案件事实相关。
尝试与对方协商自认事实也是一种办法。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能够与对方进行沟通,让对方承认某些事实,这些自认的事实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这种方式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录音等,以确保自认事实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收集证据,都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同时,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密切相关,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增加在诉讼离婚中胜诉的机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