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存在多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效力、适用范围、发生原因、权利专属等方面。
在效力方面,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通常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意味着合同解除后,双方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部分可能需要相互返还。而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终止前的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违约场合,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非违约情形。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更广,除了因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外,还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多种情形。
发生原因上也有区别。合同解除的原因通常是一方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等。例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合同终止的原因更为多样,比如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又如企业合并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企业,合同也会终止。
权利专属方面,合同解除通常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才能实现,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质。而合同终止并不一定需要特定的权利行使,只要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合同就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