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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5-11-30 1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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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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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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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赔偿损失等,在不同情况下,依据得利人主观状态的不同,返还范围有所差异,若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 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返还的利益范围包括原物以及由原物所生的孳息。例如,甲误将一笔钱转入乙的账户,乙构成不当得利,乙不仅要返还甲转入的这笔钱,还需返还这笔钱在其账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2. 依据得利人主观状态确定返还范围:如果得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以现存利益为限。比如,丙拾得丁丢失的一头牛,在喂养过程中牛生了小牛,后来丁找到丙要求返还。若丙在拾得牛时并不知道牛是丁的,在返还时,如果小牛已经死亡等情况导致现存利益减少,丙只需返还现存的牛即可。如果得利人是恶意的,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例如,戊明知己的财物是错给自己的,却拒不归还,此时戊不仅要返还财物,还需对己因财物被占用期间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人的责任: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比如,庚将不当取得的辛的财物无偿送给了壬,辛可以要求壬在接收财物的范围内返还。

4. 赔偿损失:当不当得利行为给受损失的人造成其他损害时,得利人除了返还不当利益外,还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因为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行为导致受损失的人错过商业机会等造成经济损失,得利人需要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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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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