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多种原因,责任主体需担责,合同无效还会有其他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处理此类纠纷要遵循相关法律依据,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且验收不合格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1、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情况
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后能够通过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不过,承包人需要承担修复工程所产生的费用。这是因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最终达到了合格标准,发包人获得了符合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所以需要支付价款;而承包人对于工程最初的不合格存在一定责任,所以要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若建设工程经过修复后仍然无法通过竣工验收,那么承包人就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因为工程始终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没有实现合同预期的成果,发包人没有义务为不合格的工程支付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时,确定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1、承包人方面
承包人作为工程的施工方,如果是由于其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原因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那么承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降低混凝土标号,导致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能不达标,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不合格负责。
2、发包人方面
发包人如果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指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也可能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例如,发包人指定的建筑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钢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发包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监理单位方面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有监督职责,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义务,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监理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除了上述关于工程价款的处理外,还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如果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例如,发包人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且工程不合格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返还给发包人。
2、折价补偿
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如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施工,无法简单地返还财产,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由于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了工期延误、额外的管理费用等损失,承包人需要进行赔偿;如果发包人也存在过错,如未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等,也需要对承包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除了上述提到的问题,还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如何进一步细化、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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