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哪个划算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在大城市租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可能更高;若在中小城市且有首套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也能带来一定节税效果。
首先来了解一下两者的扣除标准。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并且要求是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而住房租金方面,根据不同城市,扣除标准有所不同。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如果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工作且租房居住,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最高可达每月1500元,比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的扣除额度要高,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会更划算,能在税前多扣除一部分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金额。
要是在中小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低于住房贷款利息的每月1000元扣除标准,这种情况下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更合适。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居住和购房贷款情况,合理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扣除项目,以达到最大程度的节税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