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证所需材料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收养人需提供身份、婚姻、健康等证明材料,送养人也需提供相关证明,被收养人若有不同情况还需额外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主要有以下这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这是用于证明收养人的身份信息。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此证明能反映收养人在婚姻、生育以及抚养能力等方面的状况。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也必不可少,这是为了确保收养人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来抚养孩子。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也有多种。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这是确定送养人身份的关键材料。不同送养人还有额外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的材料方面,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