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诉讼可以撤销。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工伤认定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诉讼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为工伤认定诉讼的撤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能达成了和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就工伤赔偿等问题重新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劳动者认为无需再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从而选择撤诉。又或者,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了更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新认定,当事人对新的认定结果表示认可,进而申请撤诉。
不过,撤诉申请并非必然会得到法院的准许。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撤诉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受胁迫等情形,以及撤诉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相关利益,就会裁定准许撤诉;反之,如果存在问题,法院则可能不准许撤诉。
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所以,当事人在决定是否申请撤诉时,应当谨慎考虑,权衡利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