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侵占罪在犯罪故意产生时间、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诈骗罪是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故意产生时间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通常产生于获取公私财物之前。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主动处分财物,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甲编造能为乙办理低价购房的虚假事实,乙信以为真并交付购房款,甲在实施欺骗行为前就有了非法占有这笔钱的故意。而侵占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行为人在合法持有财物时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后来才产生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想法。比如,丙受丁委托保管贵重物品,一开始是正常保管,后来产生了将该物品占为己有的念头。
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是一种主动的欺骗行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种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在被害人受蒙蔽的情况下做出的。如常见的网络诈骗,骗子以中奖为由,让被害人先缴纳手续费才能领取奖金,被害人因受骗而转账。侵占罪则主要表现为将合法持有的财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了他人财物,当财物所有人要求返还时,其拒绝返还,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例如,戊捡到己的钱包,己要求归还,戊却拒绝归还。
犯罪对象不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无论财物的性质和形态如何,只要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获取,都可能构成诈骗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比如,庚帮辛保管车辆,之后将车辆据为己有,这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捡到他人遗忘在餐厅的手机拒不归还,也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诈骗罪和侵占罪虽然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以正确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