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本身无权决定拘留时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日。
首先要明确,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本身没有独立作出拘留决定的权力,拘留的决定权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在治安拘留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一般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如果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例如,某人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被决定拘留5日和10日,那么合并执行就是15日;若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拘留期限也不能超过20日。
而在刑事拘留方面,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