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一般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会尽快通知,没有明确统一的时间标准,但通常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通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里的“及时通知”虽然没有严格的时间界定,但从实际操作和法律精神来看,是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尽快履行通知义务。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等便捷方式通知家属。如果家属在外地等特殊情况,可能会稍微延迟通知,但也会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让家属能够及时了解被处罚人的情况。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果存在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暂不通知家属,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例如,在一些涉及打击违法犯罪团伙的案件中,为了防止团伙其他成员得知消息后毁灭证据、逃跑等,公安机关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暂不通知家属。
“及时通知”是原则性要求,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条件,在合理范围内尽快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以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和执法程序的正当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