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这几个要点。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违法的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以及殴打他人等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属于假想防卫,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比如,当一个人正在被他人持刀抢劫,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中,此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如只是预感到他人可能会实施侵害而提前动手,这不属于正当防卫;同样,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并逃离现场,此时再进行攻击,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例如,甲被乙殴打,甲只能对乙进行防卫,而不能为了报复去攻击与侵害行为无关的乙的朋友。
防卫行为要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必要性是指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如果有其他非暴力的方式可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应采取过度的暴力手段。相当性则要求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大致相当。比如,面对他人的轻微推搡,不应使用刀具进行反击。但在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权,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