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时间、性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
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产生的责任。比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恶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最终未能成立,就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例如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卖方逾期交货,此时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而遭受的损失,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违约责任则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其本质是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通常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可能会大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则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