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能生效,但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单位证明的效力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这表明,从规范的角度讲,单位证明有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才符合法律要求。
在实际情况中,没有负责人签字并不必然导致单位证明无效。如果单位证明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并且该证明内容是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那么该证明可能会被法院认可其效力。例如,在一些劳动纠纷案件中,单位出具的员工工作情况证明,虽然没有负责人签字,但加盖了公章,同时有员工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可能会采信该证明。
但没有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证明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在司法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法院也可能会因为证明缺少负责人签字,而要求单位补充相关签字或者对证明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如果单位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补充签字,法院可能会对该证明的效力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单位证明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单位在出具证明时,按照法律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