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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没有精神损失费一说

2025-11-28 05: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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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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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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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存在精神损失费一说,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就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重婚的情况下,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使无过错方在情感上遭受背叛,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会对受害方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长期处于暴力环境下的无过错方,精神上可能会出现恐惧、焦虑等问题,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严重侵犯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虐待表现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遗弃则是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些行为都会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上的创伤,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精神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其他可能导致婚姻破裂且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提供了依据。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主张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以及自己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

离婚有没有精神损失费一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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