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罚决定书通常包含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需准确清晰地记录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关键要素。
一份完整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罚决定书,是食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撰写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首部:这部分要写明文书标题、文号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文书标题一般为“[具体监管部门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需体现出年份、机关代字、顺序号等信息。当事人信息要明确,如果是单位,要写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如果是个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正文:这是处罚决定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违法事实。详细描述抽检的基本情况,如抽检的时间、地点、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等。阐述经检验该食品不合格的具体项目及标准要求,说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或生产该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过程和相关情节,包括进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
二是相关证据。列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各类证据,如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表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
三是处罚依据。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作出处罚决定。
四是处罚内容。清晰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具体处罚措施,如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要明确各项处罚的具体数额和执行方式。
五是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尾部: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并注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撰写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罚决定书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语言表达要严谨、规范、准确,避免出现歧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