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证登记需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程序,且各程序有相应规定和要求。
申请程序。申请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要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环节,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查验。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会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审核是重要的一步。登记机构会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必要时,登记机构可能会进行实地查看,以确保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公告程序。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但可能存在异议的,登记机构会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规定的天数,公告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会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记载于登记簿。经过审核和公告无问题后,登记机构会将房屋的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发证。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会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即农村房产证。该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整个农村房产证登记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以保障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