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首先来看生命权。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前提基础。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当生命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意味着人的生命活动的终止,这是最为严重的侵权后果。例如,故意杀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等行为,都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严重侵犯。生命权一旦被侵害,无法进行恢复,只能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如刑事上的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民事上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健康权主要关注的是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它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涵盖心理健康。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身体机能受损、患病、残疾等后果。比如,环境污染导致居民身体患病,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者长期的精神虐待导致他人心理疾病等。受害人因健康权被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以弥补其因健康受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的完整性和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未经权利人同意,对他人身体进行非法触摸、殴打、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对身体权的侵犯。随着医学的发展,身体权还涉及到对身体组织的捐献、移植等方面。例如,未经他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就是严重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当身体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