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时,担保人可能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还有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偿还债务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还款时,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除了上述主要的保证责任外,担保人还可能有一些附随义务。例如,在债务人出现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时,担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同时,在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担保人有义务协助债权人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是法律赋予担保人的一种权利保障,以平衡其承担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