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不能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涉及到判刑后刑期计算问题上,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不属于羁押措施,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较大程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羁押有相似之处,所以可以折抵刑期。
对于不同的刑罚种类,折抵的方式有所不同。如果犯罪分子最终被判处管制,由于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限制,所以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例如,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30天,之后被判处管制6个月,那么这30天的监视居住时间就可以折抵30天的管制刑期。
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折抵比例为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因为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关押在特定场所执行刑罚,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比管制更重,所以折抵比例有所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0天,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那么这60天的监视居住时间可以折抵30天的有期徒刑刑期。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住处执行的,这种情况下不折抵刑期。因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还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和生活自由,与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所以不进行刑期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