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担保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借款活动中,担保责任的承担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要明确担保的类型,常见的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乙未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且未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前,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款时,乙既可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由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