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多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与执行类: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需要将股东会的决策落到实处,确保公司运营符合股东们的整体意愿。
经营与投资类: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是董事会的重要职权之一,董事会要根据市场情况、公司战略等,确定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资金投入方向,以实现公司的盈利和发展。
方案制订类: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这些方案最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董事会有责任进行前期的研究、制定和规划。
内部管理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良好的内部管理是公司高效运营的保障,董事会要合理搭建公司的组织架构,选拔合适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以适应不同公司的特殊需求和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职权范围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多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