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逃逸的情形主要有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离开的;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出于履行法定义务,且经过伤者或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等。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准确判断是否构成逃逸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不认定为逃逸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并且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同时达成了相关协议,还留下了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才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下,双方以和平、协商的方式处理事故,主观上没有逃避责任的故意,所以不应认定为逃逸。例如,在轻微刮蹭事故中,双方车主下车查看情况,确认责任后,互相交换了联系方式,约定好赔偿事宜后各自离开。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也不认定为逃逸。比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道路颠簸等原因,轻微刮碰到了其他车辆,但由于声音较小,驾驶人员没有察觉,继续正常行驶。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员主观上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不能仅仅因为其离开了事故现场就认定为逃逸。
出于履行法定义务,且经过伤者或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情况也不认定为逃逸。例如,事故发生后,伤者急需送医治疗,而现场没有其他合适的交通工具,肇事者在经过伤者或家属同意后,先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留下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并与伤者或家属商定好返回处理事故的时间,之后也按时返回。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的行为是为了履行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并非逃避责任,所以不应认定为逃逸。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争取伤者的救治时间,肇事者采取这样的行动是合理的,并且其后续及时报案表明了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也不应认定为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