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等目的而逃跑的行为。认定需结合主观和客观方面,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等表现。逃逸致人死亡还需考虑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死亡逃逸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例如,肇事者在撞人致死后,因害怕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立即驾车逃离。
1、客观行为表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种逃离不限于驾车直接驶离,还包括弃车逃离等情况。比如,肇事者撞人后,因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行驶,于是选择步行逃离现场。如果肇事者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也应认定为逃逸。
2、对死亡结果的认知
行为人要对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有一定认知。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事故而离开现场,一般不能认定为逃逸。例如,夜晚视线不佳,车辆轻微碰撞行人致其死亡,肇事者以为只是普通碰撞未察觉严重后果而驾车离开。

交通肇事死亡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这里首先要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因果关系
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在事故当场已经死亡,即使肇事者逃逸,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只有当被害人在事故后还有存活可能,但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比如,伤者被撞后还有生命体征,但肇事者逃逸,路人发现时伤者已因失血过多死亡。
2、主观故意
行为人依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后积极采取了一定救助措施,只是后来因害怕而离开现场,且被害人死亡并非因救助中断导致,一般不宜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死亡赔偿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赔偿项目的认定。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例如,某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5万元,死者为50岁,那么死亡赔偿金可能就是5万×20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比如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丧葬费就是6000×6。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死亡逃逸的认定在主观、客观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逃逸致人死亡和赔偿的认定也各有其规则。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标准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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